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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正扒竊有人證能定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8W)

一、被指正扒竊有人證能定罪嗎

被指正扒竊有人證能定罪嗎?

被指正扒竊有人證不能直接定罪,需要有確鑿的物證才可以,對扒竊罪的判處需要依據重要的人證物證,進過詳細的調查研究,人證的口供也需要經過核查。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扒竊怎麼認定

扒竊與普通盜竊行為的區別在於:

1、發生在公共場所。

2、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行為之單獨列出並予以嚴懲是因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社會危害性大。由於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三、扒竊和盜竊的區別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扒竊,有兩個顯著特徵: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和祕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

扒竊與盜竊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對象不同:盜竊是指以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扒竊是指以祕密手段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

(二)、範圍不同:盜竊是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的總稱。扒竊只是盜竊的一種手段或者一種形式。盜竊的含義中包含扒竊。

(三)、社會危害性不同:相較其他類型的盜竊,扒竊是對他人緊密佔有財物的竊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

判定扒竊罪的標準需要有案發現場的直接物證和現場的人證,如果只有人證沒有物證,是無法直接定罪的,公安機關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後,會進行證據鏈的調查,調查屬實可以定罪,經調查證據不屬實是不能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