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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兇案拿刀者怎麼判?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3.1W)

一、法律規定兇案拿刀者怎麼判

法律規定兇案拿刀者怎麼判?

兇案拿刀傷人構成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拿刀行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被害人殘疾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持刀行兇不僅危害人身安全,而且危害社會公共秩序,需要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