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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看守所應通知辦案單位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11W)

超期羈押看守所應通知辦案單位嗎?

哪些情況會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民法院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於一般的案件。法院一般一個半月就會進行判決,如果在看守所中被關的日子加長,辦案單位必須向檢察院提出補充調查相關時間,然後就可以加大在看守所的日子,等待辦案機關整理證據。如果上交到法院就可以開庭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