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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保證人條件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79W)
監外執行的保證人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如果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需要在監獄裏服刑的。但是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懷孕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決定監外執行的。監外執行需要有保證人,那麼,監外執行的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