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刑法》中有襲警罪嗎?
目前《刑法》中有襲警罪。
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襲警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在日常生活當中,襲警行為具有非常嚴重危害性,所以必須要通過一些方式來進行處理,並不是説襲擊人民警察,只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即可,如果説構成襲警罪的構成要件的必然是通過刑事方式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