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開庭前法院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1.27W)

一、開庭前法院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開庭前法院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判緩刑沒有什麼開庭徵兆。有可能會判緩刑的刑事案件在開庭前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徵兆,法院還未開庭,在人民法院還沒有審理的情況下,誰也不能單方面的確定一定可以判緩刑。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認罪表現比較好,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什麼人可以判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法律上對緩刑適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裏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羣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三、緩刑期間外出被知道了怎麼辦?

如果緩刑期外出是經過司法機關審批同意,且在一個月內歸來的不會有處罰後果,如果擅自外出沒有超過一個月情節較輕的會被給予警告,如果擅自外出超過一個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將被撤銷緩刑,重新收監。

緩刑期間去外地的,必須要得到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所的批准,而且要定期向考核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宣判緩刑在開庭前沒有什麼特別的徵兆,被判處拘役的犯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可以適用緩刑,但需要法院的批准,緩刑屬於刑罰的執行方式,不用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不能有違法犯罪行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