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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1.48W)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嗎?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嗎

是屬於單位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並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着我國建築市場的發展,在一些地方出現管理混亂,有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一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故意壓低價款,從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間商也大撈好處,肆意增加工程非生產性成本;一些施工單位一味壓縮工期,降低造價,偷工減料,粗製濫造,索賄受賄,貪圖私利,置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3、主體要件

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説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説,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屬於建設單位違反國家的規定,從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所存在的犯罪行為 ,因此,此罪的主體就是為單位犯罪,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對直接負責人處相應的刑期,而單位需要承擔起該有的罰金,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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