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公佈證據嗎?
法院沒有規定過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公佈證據,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刑事案件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律師摘抄、複製的材料應當保密,並妥善保管。
2、會見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有關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情況。
3、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事先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徵得本人同意,並在調查筆錄上記明。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應徵得被調查人同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綜上所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沒有公佈證據的義務,但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律師有調查閲卷的權利,事實上,即便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提起了公訴,如果刑事案件涉及國家祕密,像這類刑事案件是不會公開審理的,證據也不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