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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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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是我國最高的刑事處罰,當然也是最嚴厲的,畢竟此時已經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權。但雖然我國尚還保留了死刑,但卻也是堅持慎殺殺少原則的。而在死刑的執行方式上面,也有嚴格的規定。那到底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執行什麼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執行後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其實在不同的國家規定的都是不一樣的。而在我國,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是兩種,即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而在實際執行死刑之前,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准才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