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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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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一、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合法律中規定的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下才會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1、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2、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3、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4、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

二、常見的妨害作證犯罪的情形是什麼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採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採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採用引誘、唆使、勸説來説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採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採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採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

任何刑事類型的犯罪行為,都必須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只有這樣才能夠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此定罪量刑。比如《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所侵犯的客體要件,就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的秩序,同時這種行為也侵犯了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