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涉嫌遺棄武器裝備罪開庭後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三、涉嫌遺棄武器裝備罪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一)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四、遺棄武器裝備案件中證人有哪些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
五、遺棄武器裝備案件中證人有哪些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祕密。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的,一般犯罪嫌疑器武器裝備的數量類型,嫌疑人的犯罪動機,一貫表現等都是法院量刑時要參考的依據。武器裝備的使用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即使已經作廢的武器裝備也不允許任何工作人員隨意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