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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詐騙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7.98K)

一、參與詐騙怎麼判刑

參與詐騙怎麼判刑?

1、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數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的情形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