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刑事地點辨認筆錄有哪些要求?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51W)

一、刑事地點辨認筆錄有哪些要求?

刑事地點辨認筆錄有哪些要求?

公訴人員出具的辨認筆錄能否作為定案根據需要滿足以下三點:

一是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即只能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

二是取證程序的正當性,即辨認前不得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個別進行,應當進行混雜辨認並使辨認對象具有類似特徵和一定數量;

三是強調取證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形成辨認筆錄。

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徵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對象衣着套頭衫、戴着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徵又或者照片明顯存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二、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是刑事案件偵查的一種常見的手段,相對簡單又十分有效,在辨認筆錄上也是需要認真製作的。在辨認過程中需要有相關人員在場,辨認完畢後要製作辨認筆錄給辨認人進行確認簽字,否則是需要負責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

刑事辨認筆錄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生效,辨認筆錄需要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辨認的內容包括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等不同的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