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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活動;2、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檢察機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直接下達《不起訴決定書》,同時撤銷取保候審;3、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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