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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為什麼還要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取保候審 閲讀(1.04W)

一、無罪為什麼還要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無罪為什麼還要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無罪還要取保候審的原因就是説目前證據不足,但是並不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所以取保候審如果期間沒有足夠證據就會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四)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五)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六)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八)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三、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受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後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委託人到銀行領取。無罪還要取保候審的話應該是不能排除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