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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哪些

公司犯罪辯護 閲讀(2.13W)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哪些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哪些

一般認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認定合夥企業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點:

一是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它突出的是單位和組織機構特徵,並沒有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單位犯罪主體。

二是剛才講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這個解釋的規定來講,它並沒有窮盡單位犯罪主體的類型,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必要特徵。

三是涉案的這個廠是經工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經核准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有經核准的經營範圍,並依法取得了採礦的許可(這個單位是一個採礦廠),具有對外公示、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實也是基於企業利益從事的活動,所以最後對這樣一個情況也是認定為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對概念,兩概念是並列 關係。如果單位犯罪有兩個主體即單位本身和自然人,那麼,單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是獨立於自然人犯罪的單一主體,不存在着雙重主體問題。

2、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是一個人格化了的虛擬的人,其同樣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單位的意志和行為,通過它的組成部分即特定的自然人加以反映和實施。雖然,單位的意志又是通過特定的自然人的決策而形成為單位整體的思想和意志,但這些決策一旦上升為單位的整體意志,已不再是特定的自然人個人意志的任意選擇,其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的行為,是單位行為的組成部分,並且不能脱離單位而單獨存在,單位也應當對代表其意志的行為負責。

犯罪主體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結合具體的實際進行分析,在實際的生活中犯罪的進行有時可能會涉及多個利益體,所以有關問題的判定會出現一定的誤差,另一方面就是責任的劃分,有關的問題處理在解決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責任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