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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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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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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1)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用。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時,按規定預交仲裁費。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按規定預交仲裁費。  (2)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提交: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材料。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15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如有反請求,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外文書證,應附有中文譯文。  (3)當事人有出庭的義務。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