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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打多人算聚眾鬥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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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聚眾鬥毆就是糾集眾人進行毆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甚至可能帶來對當事人雙方的精神與肉體上的傷害,那麼我們如何判定什麼情況下會造成聚眾鬥毆罪呢?一人打多人算鬥毆嗎?其實這需要分開處理。對於一方有三人以上的參與則作聚眾鬥毆處理。一方一人的按其他處理。具體看下文。

一人打多人算聚眾鬥毆嗎?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依照浙江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聚眾鬥毆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的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聚眾鬥毆,一般是指雙方各糾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為。雙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眾鬥毆處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對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眾鬥毆處理,對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眾鬥毆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一方雖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確與對方約定鬥毆的,應按聚眾鬥毆處理。所以他們都構成聚眾鬥毆,而構成聚眾鬥毆並不一定需要雙方都是三人以上。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張某如果已滿十四周歲,單純只是參與鬥毆的,那麼不構成聚眾鬥毆罪,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重傷人員本人或者重傷、死亡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本案中陳某隻是輕傷,所以法院不會支持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請。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可以看出,聚眾鬥毆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是雙方都是要有兩人以上的參與者。如果一方是一人,這一方則不會按聚眾鬥毆罪進行處理。而聚眾鬥毆則會根據是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進行定罪處罰,同時還會根據當事方年齡,是否為初犯進行判定。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留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