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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質證效力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閲讀(1.33W)

一、民事訴訟法質證效力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質證效力是什麼

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承擔不利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承擔不利後果指的是:

(1)法庭對當事人的陳述全部或部分不予採信。

(2)法庭對當事人的主張全部或部分不予支持。

(3)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導致事實真偽不明時,對當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三、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對於明星對於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而所提交的證據也必須要經過制證以後才能夠證明是真實有效的。只有真實有效的證據才能夠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同時如果提供偽證的話,是需要承擔不利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