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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閲讀(7.04K)

一、必要的共同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必要的共同訴訟法律規定是什麼?

必要的共同訴訟在法律上有以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二)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三)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四)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五)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六)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八)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九)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三、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是證人嗎?

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證人

必要共同訴訟[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人不能夠成為本案的證人。同時如果營業執照上的業主要實際經營的人是不一樣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必要的共同訴訟。前提是人民法院認定為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