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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閲讀(2.58W)

一、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於申請人自己申請的財產保全,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用不動產作擔保的,應當責令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書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結案勝訴時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則除了責令其提供存款單或者存摺附案卷外,法院還應當依照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對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即存款予以凍結,以防止申請人敗訴後提前支取作為擔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必要時",按照筆者的理解,也就是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爭議財產等行為,只要當事人存在以上情況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利於今後生效裁判文書的順利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當然,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方法,儘量避免對保全的對象造成損失,這樣更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3、在採取財產保全時,應當嚴格審查好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所涉及的財產,杜絕亂保全案外人財產的現象發生。實踐當中筆者發現,一些申請人想當然的認為被告使用的一些財產屬於被告,比如車輛、房產等,由於我國實行了特種物品登記佔有制度,因此,在採取查封、凍結措施之前,應當注意調查取證,固定好證據,對於確實屬於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於經過調查屬於案外人的財產,應當及時對申請人行駛釋明權,告知其自動撤回申請,拒不撤回的,裁定駁回申請。

4、慎重查封工程款。在實踐當中,一些申請人認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正在做工程,便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總工程款申請財產保全,實踐當中我們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之前,應該先到相關部門調查,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比較可行,如果僅僅根據申請人申請的數額進行凍結,實際執行時又沒有那麼多工程款可供執行時,則申請人往往會找人民法院的麻煩,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執行,到那時,我們就會陷入不斷的涉訴信訪當中,因此,為杜絕這種現象,我們辦案法官在查封工程款時,一定要注意到發包單位調查核實,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我們再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就行了,千萬不要申請多少就查封、凍結多少。

5、對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舉行聽證,對於確實查封了案外人財產的,應當及時解除查封,對於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

以上就是財產保全在進行認定和處理時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或者對財產保全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首先來進行諮詢處理,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來進行財產保全處理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