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典146條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閲讀(2.04W)

民法典146條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146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6條所規定的通謀虛偽含義,需要掌握如下3點:

1.通謀虛偽與相對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間的區別;是否有意思聯絡

2.通謀虛偽與規避行為、信託行為以及間接代理行為之間的區別;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通謀虛偽行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後面幾種行為都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積極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只不過後者的特殊之處在於:按照參與人的意願,作為目標的經濟效果與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間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謀虛偽與隱藏行為之間的關係;陰陽行為 分別獨立處理

關於通謀虛偽行為的法律效果:虛假行為無效,這個有利於表意人而不利於受領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與其通謀為之,受領人並無值得保護之必要;但對於被欺騙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為保護第三人的合理信賴,該虛假行為依然有效。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此時可有兩種立法模式:

(1)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只有當法律行為無效有害於第三人時,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

就第一種模式而言,可能會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不妥。就第二種模式而言,較為妥當。此外,就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可主張善意取得;此外,如果存在欺詐情形,可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關於新民法總則146條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民法總則對訂立合同雙方的虛假行為作出了規定,目前在實踐當中可能會出現雙方都是虛假行為的情況,雙方都沒有接受約束的意思表示,所以這種雙方的虛假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陰陽合同根據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