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法人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閲讀(6.14K)

現在我國取消了註冊公司一定要用多少錢,零元就可以註冊一個公司了,所以就會有非常多的人想要註冊公司試試,但是管理一個公司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也伴隨着很多人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公司破產,那麼公司破產的話,對於法人的財產如何清算就是一個很值得人們重視的問題了,下面小編就來解釋一下民法總則法人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民法總則法人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法人破產清算程序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二、民法總則對強制清算案件受理的影響

1、歷史中的強制清算規定

民法總則頒佈之前,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角度和位階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強制清算作出了規定。民法通則作為一般法,規定“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民法通則對於其他類型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強制清算程序並未予明確。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初步對公司強制清算[(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作出規定,確定債權人是啟動強制清算程序的主體。2008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對公司清算的適用進行詳細補充,規定債權人未向法院提起清算申請的,公司股東有權予以申請。

2009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審判制定了具體的規定。除公司法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單行法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及慈善機構[(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八條: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股東、成員或主管單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權啟動強制清算程序的權利。有鑑於此,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並未完整、概括地確認企業法人之外的主體可以適用強制清算程序,導致法律的體例安排並不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頒佈之前,法律並未規定事業單位[(1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社會團體[ (1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包括宗教團體[(15)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規定: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基金會[(16)《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17)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等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其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享有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司法實踐中,法院目前所受理的強制清算案件被申請人主要為公司法人。

即使名稱中有“公司”字樣的營利法人被申請強制清算的,某些法院在審查時也並非全部予以受理,其往往以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由,將冠以“公司”名稱的部分法人排除在強制清算程序適用範圍之外,上述情形有待於民法總則實施後予以改觀

以上四條發條就是民法總則法人破產清算的程序內容,一個公司的經營管理是有一定的難度的,是要咯血的分配一定的資源等,總之涉及的東西非常的複雜,並且公司破產,作為公司的法人的所有產業都會被清算,比如房產被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