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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舉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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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舉證期限是多久?

常規答辯期限15天,涉外答辯期限是30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答辯期限內被告應該提交答辯狀。由於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辯期內並不提交答辯狀。然而,如果被告要對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指定時間,法律規定一審時間不得少於15天,二審提供新的證據時間不得少於10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什麼特點?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羣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