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留置以後工作還保留嗎?
保留,根據規定,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因此工作還會保留。
《公務員法》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留置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三、公務員在哪些情形下會被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任何情況下只有法院才能定罪量刑,監察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國家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但是,留置不是有罪判決書,經調查確認國家公職人員不構成違法犯罪的,會解除相關措施,個人的工資待遇等各方面也不會因為被留置過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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