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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刑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訴訟仲裁案例 閲讀(3.22W)

一、判決刑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判決刑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刑後多久可以探視?

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本人以後,如果被告人本人沒有上訴,一審檢察院沒有抗訴,法院送交執行後家屬憑藉親屬關係證明和判決書原件就可以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探視。

判決餘刑在一年以內的,有可能會繼續在看守所服刑,如果餘刑在一年以上的會轉到監獄服刑。刑事案件判決書送達後有十天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判決才生效。如果判決生效,大約在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二十天左右會將執行文書送到看守所,送了執行家屬就可以在看守所探視了。探視需要帶上親屬關係證明和判決書的原件。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也就是説,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到庭,但是,如果判處了實刑,送執行機關服刑的話,執行機關要及時通知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民法院確定了開庭日期之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的三日以前送達,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是其他執行機關。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公安機關首先會對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之後會移交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確定該犯罪行為人構成犯罪,並且存在充足的證據時,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人民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該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