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拘留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派出所拘留時間從被拘留之日起開始算。拘留時間會按照拘留通知書上寫明的時間來計算。此外,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拘留通知書如果註明了拘留的時間,那麼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的情形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先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實生活當中,派出所對於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可以採取拘留的措施,比如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當中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批准逮捕的,應當在拘留之後的三天之內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這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具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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