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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閲讀(2.16W)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嗎?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法律規定了國內和涉外民商案件兩種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實際司法工作中,要努力摸索和完善怎麼正確合理審理此類案件的程序,應分國內和涉外案件兩種情形,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避免只聽申請人的主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所謂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

一裁終局制度的確立,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然而,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仲裁裁決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錯誤。《仲裁法》中設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種程序監督機制,對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重新仲裁無需另組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