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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長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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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長是多少天?

一、刑事拘留最長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刑事拘留怎麼進行審批

刑事拘留的審批是指有權的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審核和批准的程序,包括審批機關、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等規定。

(一)審批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6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二)審批權限。

是各級審批機關對審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權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1、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後應即時向當地外事處辦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門履行通報義務,同時並報公安部備案。

2、對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軍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衞部門審查,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該保衞部門拘留。

3、對縣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依法應予刑事拘留的,必須經本級人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大會閉會期間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方可審批。

(三)審批程序。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權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發《拘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範。司法實踐中切忌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中寫有“呈請刑事拘留日”。對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拘留期限界滿前的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並由原批准機關負責人審批,不必再籤《拘留證》。但是在《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中應寫明“呈請延長拘留日”或“呈請延長拘留至三十日”字樣。

刑事拘留的時間是有限制性規定的,畢竟這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所以應當在期限方面嚴格予以限制。通常情況之下,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後,若認為需要批准逮捕的,需要在三天的時間內向檢察機關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最長可以刑事拘留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