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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舉證責任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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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舉證責任含義是什麼?

什麼是舉證責任含義是什麼?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繫;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為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稱結果責任。

二、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作用條件不同。

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

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

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

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

舉證責任是案件的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闡述的事實,並且責任還有舉證責任的區別包括目的不同,可轉移性不同,主體不同,法律後果不同,作用條件不同等,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