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怎麼處罰的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可從重處罰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
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6、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生產中如果不符合國家安全的規定而造成重大傷亡的,那麼是可以認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於直接負責人必定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單位需要承擔起受害方所有的賠償責任,在勞動生產時一定要履行法律的規定,保障到質量的同時也需要保障到安全,這樣才不會出現重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