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抗訴仲裁委裁決條件是什麼?

訴訟仲裁案例 閲讀(2.66W)

一、抗訴仲裁委裁決條件是什麼?

抗訴仲裁委裁決條件是什麼?

抗訴仲裁委裁決條件是仲裁裁決的程序有錯誤或者是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解讀】本條是關於一裁終局的規定。

本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

(1)一調一裁兩審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一裁終局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條有關一裁終局的規定。

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哪些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大多情況之下的話是適用一局仲裁製度的,這就意味着在確定了具體的仲裁的結果之後,是不能夠再提出仲裁的,但是有相關其他方面的救濟途徑,比如説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