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能否認定為買賣合同?
定金合同是不能認定為買賣合同的,因為定金合同屬於主債權債務的一種擔保合同,不能成為主合同。定金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合同的消除而消除;
2、定金的設立是實用的。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只有當事人約定定金,沒有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無法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才能成立定金;
3、預付定金。合同成立後,不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作用。因此,定金是預付的;
4、定金有雙重擔保。同時擔保雙方的債權。也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1、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的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的內容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4、內容合法,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5、已經實際交付定金。
三、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1、 二者定義不同。
定金指的就是在合同訂立之前支付一定金錢來作為擔保,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並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買家交付訂金通常會被認為交納的預付款,買方和賣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約都不會出現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交納的訂金可以返還。
2、 二者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擔保方式適用於多種多樣的合同中。而訂金適用於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這類合同以金錢為給付,可以是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3、 二者的作用不同。
在定金給付後,則會對違約方起到制裁作用,對守約方進行經濟補償。訂金是在給付後,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出現了違約情況,最終導致合同被解除,那麼收取訂金的一方需要退還訂金給付款方。
4、 收取的金額不同。
定金的金額需要由當事人來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合同標的物價格的20%,超出規定的金額也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訂金也是由雙方約定,並未有嚴格的規定。
5、 二者的功能不同。
定金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訂金不具有擔保功能。定金收受方違約,需要雙倍賠償定金金額,定金直接退回即可。
定金合同跟主合同還是有區別的,簽完定金合同以後,要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定金。不過,買家交付的定金最多不能超過買賣合同標的額的20%,交了定金及意味着不能毀約,否則,買家不能要求賣家退定金,賣家毀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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