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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減少訴訟費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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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標的減少訴訟費退還嗎?

標的減少訴訟費退還嗎?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減少訴訟請求金額的,法院應依法退還相應的訴訟費用。如果發生原告將標的額降低,可以申請退回部分訴訟費。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審終結後,發現案件審理將對其不利,可能面臨敗訴風險,故而向法院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並要求人民法院退還訴訟費。對此,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對其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申請不予准許,因為,此時案件已經過實體審理,原告對裁判結果也有明確的預知,原告於此時申請放棄或者減少訴訟請求數額,逃避繳納訴訟費的動機顯而易見。

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

二、財產案件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訴訟費用的相關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的訴訟標的,其交納的訴訟費用是有所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對於不同形式的案件的交納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