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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執行行為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閲讀(1.6W)

一、妨害執行行為《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妨害執行行為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二)、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例如説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三)、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根據規定,這些行為主要有: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5.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二、民事執行措施與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

民事執行措施與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二者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性質不同。民事執行措施是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中採取的主要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處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強制性,但它並不具有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懲罰的屬性。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對故意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所採取的一種處罰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懲罰性。

其二,適用目的不一。民事執行措施適用的目的在於強制債務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着眼的是民事實體權利;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目的在於及時排除程序中的障礙,保障民事程序的順利推進。

其三,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執行程序是以債權人提出執行申請為前提(個別案件也可由法院主動發動),符合執行條件者法院才會發動執行程序。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則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妨礙民事訴訟的要件,它無須任何人申請,法院會主動地視其情節採取措施予以排除或處罰。

第四,適用的對象不同。民事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則較為寬泛,該行為人可能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能是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還可能是與案件無關的案外人。只要他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並符合構成要件,法院均可對其妨害行為採取制裁措施。

最後,如果是妨礙民事訴訟,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將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種做法是一種懲罰和制裁的手段,是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保證民事程序的推進,而且發生這種情況時,當事人不需要申請,法院將會根據情節及時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