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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科有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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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執行科有什麼工作?

刑事執行科有什麼工作?

負責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死刑、監禁刑、社區矯正、資格刑、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工作,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和司法機關辦案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對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所有監所檢察業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對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開展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處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工作,以及與刑事執行相關的控告、舉報和申訴;規劃和總結全省監所檢察工作,規範監所檢察工作開展,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問題的請示;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獄的刑事執行科負責什麼工作?

1、依法執行刑罰;指導調處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工作,負責罪犯加刑、獄內又犯罪和餘漏罪處理等工作。

2、負責罪犯減刑、假釋工作及審核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呈報工作,負責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呈報工作。

3、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刑事執行是國家對犯罪活動進行偵查審判的最後一道環節,在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書生效之後,進行刑事執行。在監獄中刑事執行科負責執行犯人的刑罰,犯人的減刑,假釋等工作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