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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消費限制令什麼時間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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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消費限制令什麼時間可以解除?

高消費限制令什麼時間可以解除

被法院限制的高消費令在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之後就可以立即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二、關於限制高消費的範圍

一般來説,消費不僅包括生活消費,也包括經營消費。高消費行為是指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費用的消費,而對於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費用,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執行人的情況確定。如果對高消費的範圍規定得過於原則,在實踐中會不易操作;但規定得過於具體,又可能會發生遺漏。因此,為兼顧原則性和可操作性,《限制高消費的規定》列舉了以下8種高消費行為,同時設定了兜底條款: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在徵求社會意見的過程中,有人提出機票打折後比火車硬座還便宜,不應列為高消費。我們認為,根據全國平均消費水平,飛機仍屬於高檔交通工具,乘坐飛機出行仍應屬於高消費。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實踐中,很多賓館為了經營方便,不申請星級評定,但符合星級收費標準,也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在本項列舉之外的其他場所,如果從事的是社會大眾所公認的高消費,也應被禁止。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人提出,購買不動產不僅屬於消費行為,而且屬於投資行為,被執行人購買不動產之後,可能會使其財產增值,不應被禁止。我們認為,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措施,其目的是通過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減少其消費自由,壓縮其生活空間,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至於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最終是否會導致其財產減少,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不影響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關於“高檔”的標準,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被執行人的情況也不一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需要施加的威懾力大小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難作出統一的規定。在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被執行人從事的行業、案件執行的具體需要等因素,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標準。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限制高消費的規定》限制的是被執行人“高消費”,而非“消費”。因此,為經營必需而購買車輛,不應被禁止。何謂經營必需,則應由人民法院結合當地經營發展水平、被執行人的情況等因素具體判斷。

6.旅遊、度假。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旅遊和度假還不是社會所公認的生活必需消費。而且,旅遊、度假需支付交通費、住宿費、旅遊景點門票費等若干費用,不可避免地會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將其認定為高消費行為有助於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指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以其財產旅遊、度假;被執行人為單位的,不得以單位財產組織員工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調研瞭解到,在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同時又花費高額學費送子女就讀私立學校。我們認為,此種做法反映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態度,同時也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故應予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之前,其子女已經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不宜勒令退學,因為就讀行為在被執行人負擔義務之前,其並不存在牴觸法定義務之故意,而且退學一般來説並不會增加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勒令退學殊無意義。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很多保險理財產品都是儲蓄性和投資性的,如果允許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這些產品,將會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和不當減少。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實踐中的情形非常複雜,高消費的行為非常多,為防止遺漏,此項作了兜底規定。

在執行實踐中,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限制高消費令,人民法院應把握一基本原則,即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以他人的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以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其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行為。這一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單位自己從事《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所列的高消費行為;二是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從事《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所列的各種高消費行為。

高消費令一般是法院對於那些觸犯了法律規範主體的處罰,若是其在被處罰之後,一直不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此時就一定不會被取消。在執行處罰期間,都不能夠買費用比較高的產品。故此很多人在確定自己滿足取消限制的條件之後,是會提出取消該限制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