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公證處執行證書不予出具的理由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閲讀(2.45W)

一、公證處執行證書不予出具的理由是什麼

公證處執行證書不予出具的理由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理由為用於申請執行的判決書已經過了執行時效。

《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二、強制執行公證的優勢

1、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免去一審二審程序,節約時間。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據本條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證機關的強制執行公證,一旦對方欠錢不還,債權人就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強制執文書,就可以省掉一審和二審的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了,光這一點就可以節約時間80%以上。

2、避免公告送達的問題。

如果債權人的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公證機關在合同中都會要求加上關於通知送達地址等條款,相應的各類公證文件只要送達相應地址就視為送達了。這一招對於對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別有效。否則,如果要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送達已經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書的被告(現在不少被告都採用這種手段),光兩審程序中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和判決書,就要至少八個月。

3、直接保全財產,節約維權成本。

因為強制執行公證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凍結,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財產,還得向法院交納財產保全費用,並提供與保全金額相當的擔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筆小的數字。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強制執行公證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説,如果申請人所在的地方有被執行人的財產,那麼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申請執行了。否則,由於很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履行地點不明確,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轄。現在人們流動性很大,往往又沒有直接證據表明經常居住地在哪裏,很容易出現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經常費時又費力。

公證的地點可有兩個選擇:被執行人住所地財產所在的法院。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和交通等安排選擇去一個更好的地方進行執行公證。出於距離優勢的考慮,也可以有限前往財產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