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達成執行和解如何結案?

判決執行 閲讀(2.76W)

一、達成執行和解如何結案?

達成執行和解如何結案?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二、執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執行開始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如果這種處分行為確屬申請人自願,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准予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

第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根據。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被製作單位或者它的上級領導機關依法撤銷,執行就失去了根據,執行程序當然不能繼續進行。

第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如有遺產的,人民法院就執行他的遺產,以償還所欠的債務;如有義務承擔人的,也應責令承擔人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死亡後,既無遺產也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工作就無法進行,因此應當予以終結。

第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是人身權益案件,這類案件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基於特定人身關係而產生的,與權利人的主體資格不可分離,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轉讓,又不能繼承。所以,這些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扣,權利人所享有的該項民事權利即告消滅,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也隨之消失,因而應終結執行。

第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這是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只限於公民。執行共和人有在被申請執行人有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根本無法償還借款,而且又無任何收入,無法養活自己,又喪失勞動能力,即使將來也無法償還借款,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所以只能終結執行。

第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彈性條款,是指以上五項規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執行時靈活掌握。在執行過程中,只要人民法院認為出現的情形使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或者沒有必要進行,就可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代表一方已經對自己的義務履行完畢,法院就會給予執行完畢進行結案,雙方當事人就不會存在任何的法律關係,所以,對於自己的義務一定要及時的履行,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可以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