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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蓋房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人身侵權 閲讀(1.15W)

農村蓋房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在農村如果因為幫別人蓋房子而意外死亡的,是可以向僱主索取相應的賠償的。而僱主也應該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被幫人認為沒有請幫工的,並且有證據證明被幫人明確的拒絕了人幫忙的,可以不負賠償的責任,但是在受益的範圍內應當進行補償。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補償幫工呢?

農村蓋房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例,因為蓋房子而導致幫工意外死亡的,被幫人應當賠償喪葬費,喪葬費的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去年的職工每月平均工資計算,總共賠償六個月;除此之外還需要賠償其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該賠償標準按照當地去年居民平均消費和人均生活消費標準計算,如果受害人的被撫養人沒有滿十八歲的,則一直計算到十八歲;死亡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去年當地的居民平均收入和人均可支配的收入的標準計算,一直計算二十年,如果受害人滿六十歲的,則每長一歲就減一年,滿七十五的,按照五年的標準計算。

除了上述應當賠償的費用外,還需要賠償幫工的親屬為其辦理葬禮所發生的支出以及各種各樣的合理費用,其賠償標準按照實際消費的費用計算。

如果該受害人雖然是在農村發生的事故,並且户口也是農村的,但本人卻常住在城市的,主要的生活收入都是來源於城市的,則上述的賠償標準應當為受害人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因為在農村幫人蓋房子而意外死亡的,需要賠償受害人費用的主要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的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受害人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相關賠償標準根據受害人的情況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