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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權的程序是怎麼樣進行的?

人身侵權 閲讀(2.84W)

一、指定監護權的程序是怎麼樣進行的?

指定監護權的程序是怎麼樣進行的?

指定監護權的程序如下所述:(其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規定,由於《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實施,屆時民法通則將會失效)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情形包括哪些?

訴訟代理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訴訟代理,通説認為,是指訴訟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行為以作為被代理人的當事人名義實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

(3)代理行為不超過代理權限範圍;

(4)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我們國家在進行監護人的確定的時候,主要是依靠血緣關係來進行確定的,包括關係比較密切的一些親戚朋友等等。當然如果這些人員都擁有監護權的話,那麼可以協商進行確定,如果不能夠協商的,通過法院指定的方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