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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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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標準是多少?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標準是多少?

不同年齡階段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按照如下計算:

1、被扶養人是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乘以(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乘以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2、被扶養人是18-60週歲之間,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乘以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乘以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3、被扶養人是在60-74週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乘以[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乘以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4、被扶養人75週歲以上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乘以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乘以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二、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被扶養人?

(一)一般條件

1、未成年人;

2、達到法定被扶養年齡的人;

具體為:男性在六十週歲以上,女性在五十五週歲以上。

3、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具體為: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二)被扶養人是否包括胎兒

1、胎兒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尚未出生,不屬於被扶養人。

因為被扶養人沒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兒;而且受害人是否“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應以損害發生時間為基準判斷,並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在未來某個時間後(如嬰兒出生、老人達到退休年齡等)需被扶養的情形。

2、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出生,屬於被扶養人。

因為胎兒出生後,其父母就要對其負有扶養義務,如其父母一方或雙方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死亡或傷殘,則其受扶養權就會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彌補父母受到侵害的損失。

所以要計算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多少,主要看當事人是否是屬於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年齡已經達到了60週歲或者是75週歲,這幾個年齡階段的扶養費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具體的扶養費除了看年齡之外,還要看當事人所在地區的城鎮人均支出的消費具體額度來確定,都是不能夠一概而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