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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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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多少?

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多少?

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多少,應當是根據受到傷害的程度,也就是損失的具體大小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校園內發生侵權事件賠償責任是什麼?

1、由於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於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在日常生活當中,孩子如果在幼兒園或者是在學校學習的話,對於校園來説是需要盡到一定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的,所以如果學校發生人身方面的損害甚至是死亡的情況之下,那麼必然是需要由學校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除非説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