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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2、正當防衞行為;3、緊急避險行為;;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5、不可抗力;6、受害人的過錯;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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