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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九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責任。二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同,雙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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