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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貶值糾紛怎麼處理

目前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糾紛持謹慎態度。車輛貶值損失系對車輛交換價值損失的賠償,而非對車輛使用價值損失的賠償。車輛的交換價值是依附於交易而存在,車輛所有人今後是否交易尚不能確定,如車輛所有人不出賣車輛或者交易時點與進行價值評估時點有較大差異,則評估出的貶值損失就未必實際存在或缺乏參照價值。故進行所謂車輛貶值損失評估既無必要,也無法律意義。只有車輛具有交易時商品屬性才能主張貶值損失,且當事人證據充分,理由正當、合理、充分,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車輛貶值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