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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辦理社保轉移需要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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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轉移社保的時候是需要離職證明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以及社保轉移手續。離職後,原單位從其公司賬户內做減員處理,然後勞動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自己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轉到新公司賬户內,讓新公司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在我國辦理社保轉移需要離職證明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辦理社保轉移需要提供離職證明,社保轉移需要的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證、社保卡、社保參保憑證、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資料。社保轉移的流程是: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説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我國的法律嚴格保護我們國家勞動者的利益,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注意相關的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