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4.省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