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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同違約金交不交税可以嗎

企業納税 閲讀(3.36W)

收到合同違約金交不交税可以嗎

一、收到合同違約金交不交税可以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

但如果違約方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於受讓方來説應不涉及營業税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於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税。支付違約金時,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税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因此,企業支付違約金取得對方開具的適當憑據可在税前扣除。

我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作這樣的界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説明,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於銷售額的範疇,應當繳納增值税。

合同還未履行即出現違約情況,如未按期支付項目啟動款項,導致相關工作無法如期開展,無過錯方將向違約方收取違約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6號)第三條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由此可見,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對應的經濟活動還未開始,違約款項收取方不需要開具發票;收取方可以向付款方開具自制的收據,有税務機關監製收據的地區,也可以開具税務機關監製的收據。此外,收取的違約款項,是在未銷售貨物、未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不屬於增值税及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因此也不需繳納增值税或營業税。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違約事項而收取的違約款項,其開票和納税問題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貨物或勞務提供方(收款方)收取違約款項如果是貨物或勞務提供方(收款方)收取違約款項,且合同內容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税應税業務,則收取的違約款項應與貨款一起向對方開具增值税發票,並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税。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税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逾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如果合同內容屬於應交營業税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約款項屬於營業税價外收費,須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違約款項收取方應開具營業税發票給對方。

綜上所述,關於收到合同違約金交不交税可以嗎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由於違約金自身的特殊性,是需要進行分類進行區別是否繳納税費的,然後來進行判斷是否屬於增值税及營業税的徵税範圍,再考慮是否繳納税費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