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我國各種徵税範圍的一項税種。印花税只要是對合同、憑證等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税種。那麼,根據我國税收的法定性的性質,對於印花税的徵税對象和徵税範圍也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徵税對象: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二、徵税範圍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計税方法
印花税以應納税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税依據,按照適用税率或者税額標準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税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額=應納税憑證的件數×適用税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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